TUFE Overview

大学章程

TUFE Overview

大学章程
天津财经大学章程(2022年修订)
序言

天津财经大学始建于1958年,原名为河北财经学院,是以南开大学经济管理类专业为基础,并从华北、东北等地区高校汇聚一批财经领域享有盛誉的名师组建而成。1969年10月1日划归天津市,更名为天津财经学院。2004年5月17日,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天津财经大学。

学校以育人报国为办学宗旨,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紧密结合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为基本职能,坚定不移地走高质量发展创新发展特色发展的道路,致力于建成特色鲜明的高水平财经大学。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和规范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建立和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文全称为天津财经大学,简称天津财大或天财;英文全称为Tianji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缩写为TUFE。官方网址为http://www.tjufe.edu.cn


    第三条  学校是由天津市人民政府举办、天津市教育委员会管理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审核学校发展规划,监督和规范办学行为,任免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估办学水平和办学质量,决定学校合并、分立、终止等事项,行使调整配置教育资源等职权。

    学校举办者和主管部门保障学校行使办学自主权;保障学校开展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办学活动;保障学校办学经费和办学条件,为学校的发展改革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学校法定住所为天津市河西区珠江道25号。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经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第五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和履行相应的权利义务,独立承担法律责任。校长为学校法定的代表人。


    第六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七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天津财经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坚持依法治校,实施民主管理,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 第二章 学校功能、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学校实施普通高等教育,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根据国家和社会需要开展继续教育、留学生教育、中外合作办学等其他类型教育。


    第九条  学校根据社会发展需求和学科发展趋势,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努力构建并完善以经济学、管理学为主体,文学、理学、法学、工学、教育学、艺术学等综合交叉、协同发展的学科门类体系。


    第十条  学校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行使办学自主权,承担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职能,制定并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按照本章程管理学校,并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二)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依法依规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学科、专业招生比例。

    (三)依法确定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弹性学制;依照学籍管理有关规定,自主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颁发学业证书,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依法依规,可向为社会文明进步和学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国内外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或其他荣誉称号。

    (四)根据人才培养目标、规格和要求,制订和优化人才培养方案,分层分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健全校内教材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加强教材建设和管理,建立健全教育质量保障体系,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

    (五)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扩大和保障科研机构和科研人员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增强创新活力。

    (六)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与境内外高等学校、研究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高层次、宽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七)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八)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晋升、解聘,调整工资及福利待遇。

    (九)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处理。

    (十)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国家提供的财产、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

    (十一)依法获得的其他办学自主权。

    第十一条  学校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举办者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

    (二)健全社会服务体系,提供智力支持和人才保证。

    (三)尊重与维护教职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五)完善学校监督机制,加强纪检监察、审计和法律监...

  • 第三章 治理结构与管理体制

    第一节  领导体制与决策机制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全面领导学校工作,支

    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积极主动、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学校党委实行民主集中制,健全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应当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作出决定;党委成员应当根据集体的决定和分工,切实履行职责。


    第十三条  学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二)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学、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三)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四)坚持党管干部原则,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选拔任用干部,必须突出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坚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公道正派,坚持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努力实现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

    (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贯彻人才强国战略,实施更加积极、更加开放、更加有效的人才政策,健全人才培养、引进、使用、评价、流动、激励机制,大力弘扬科学家精神,营造潜心育人、潜心科研、激发创造活力的工作环境,用好用活党内和党外、国内和国外等各方面优秀人才,形成人才辈出、人尽其才的良好局面。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健全党组织联系服务专家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各类人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

    (六)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七)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八)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加强对教师工作的领导,以正确的政治方向和价值导向引领教师思想政治素质、师德素养和业务能力全面提升。成立党委教师工作委员会,研究审议学校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重大事项,指导相关部门开展工作,着力建设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教师队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九)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十)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加强民族和宗教工作,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学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校工作,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学校党代会的决议。党委全委会会议由党委常委会召集。

    学校党委常委会主持党委经常工作,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要干部任免、重要人才使用、重要阵地建设、重大发展规划、重大项目安排、重大资金使用、重大评价评奖活动等重要事项。常委会会议由党委书记召集并主持。会议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党委书记确定。

    学校党委书记主持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五条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总体发展规划,提出学校重大改革和发展方案及措施,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学科建设、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对外合作和行政管理运行等活动。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组织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协议或合同,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各类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议依据相关议事规则,定期召开会议,履行职责。


    第十六条  天津市纪委监委及派驻纪检监察组根据授权履行纪检监察职责,代表上级纪委监委对学校党委进行监督。学校党委与派驻纪检监察组建立完善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线索联合排查等机制,形成同向发力、协作互动的工作格局。加强对学校机关和学院的纪检组织建设。


    第二节  学术管理体制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并以学术委员会作为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术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以下事项应进行审议或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学科、专业及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学术机构设置方案,交叉学科、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学位授予标准及细则,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二)对以下事项涉及学术水平评价的应进行评定:

    学校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教学、科学研究成果奖;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三)对以下事项应提出咨询意见: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和分配及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开展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学校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四)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并应当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学术委员会委员的产生,应当经自下而上的民主推荐、公开公正的遴选等方式产生候选人,由民主选举等程序确定。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条  学术委员会在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履行与授予学位相关的职责与权限、统筹协调学校学位管理、学位授权和导师遴选工作的决策、审议与咨询机构。


    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学位授权点的规划、建设与评估工作,制定学位授予专业审核评估制度与考核指标体系,审议学校博士、硕士、学士学位授权学科的增列或调整。

    (二)审定学校学位授予与培养的有关政策及相关程序。

    (三)审议导师队伍建设方案和导师遴选办法,遴选或辞退博士生导师、硕士生导师。

    (四)作出授予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五)作出撤销博士、硕士、学士学位的决定。

    (六)通过授予名誉博士学位的提名。

    (七)研究和处理学位授予工作中有争议的问题及相关事项。

    (八)讨论审议校长交给的有关学位授予的其他事项。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由三级机构组成,分别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科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院学位评定小组,分别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


    第三节  民主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学校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组织教代会代表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在党委领导下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学生代表大会、研究生代表大会是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与学生联系的桥梁和纽带,依据相关章程行使职权、履行职责。


    第二十四条  校内各民主党派组织及统战团体依据法律和各自章程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务委员会,作为学校工作的咨议机构,依据其章程就学校重要事项和重大决策提出参考性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节  学院管理体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和学科建设的需要设置若干学院,并根据发展需要适时予以调整。学院可根据学校整体的发展目标和办学思路,提出设立系(所)、系级研究机构、院属教研室(部)、实验室等机构的方案,报学校审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地赋予学院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院根据学校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进行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学院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教学,开展教学研究、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制定学院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机构,并进行有效管理。

    (三)负责学院人事聘任、考核和管理。

    (四)负责学生的教育与管理。

    (五)管理和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开展社会服务、国际交流与合作。

    (七)履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八条  经学校党委批准,设立学院党的委员会或总支部委员会。学院党委(党总支)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二十九条  院长是学院行政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学院的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学科建设、事业规划、教师队伍建设、对外合作交流和行政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  学院设置的学术分委员会、学位评定小组,依照有关规定开展工作,接受同级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三十一条  二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实行教师资格认证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三)管理人员实行职员制度。

    (四)工勤人员实行工人技术等级制度。


    第三十四条  教职工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公平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享受规定的福利待遇。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享有学术自由的权利,自主进行学术创新。

    (四)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六)就职称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七)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聘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五条  教职工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忠诚教育事业,恪尽职守,爱岗敬业,履行职责。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四)为人师表,遵守职业道德和学术规范。

    (五)珍惜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和聘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六条  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学校为教师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国际交流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开展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采取“育引”结合,落实国家、天津市及学校高层次人才各项政策。


    第三十八条  学校实行岗位分类管理与岗位聘用相结合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各类人员聘任、晋升、奖惩、薪酬的依据。学校重视师德建设,将师德纳入教职工考核评价体系。


    第三十九条  学校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并建立与学校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教职工待遇动态调整机制。建立和健全教职工权利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学校对离退休人员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关心照顾、提供服务。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发展机制,构建完善的培训体系,鼓励和支持教师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


    第四十一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对学校的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 第五章 学 生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是学校教育的主体。


    第四十三条  学生享有以下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学、科研及其他公共教育资源。

    (二)公平获得在国内外交流、学习、深造的机会。

    (三)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并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五)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及其他经济资助。

    (六)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七)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表达异议,依规提出申诉。

    (八)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二)勤奋学习,修德践行,全面发展,按照规定完成学业。

    (三)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四)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六)履行获得资助时承诺的相关义务。

    (七)爱护并合理使用学校的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八)珍惜学校声誉,维护学校利益。

    (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权益保护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为学生提供学业指导、就业服务、心理健康辅导等服务,设立助学金、勤工助学等助学项目,并对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帮助。


    第四十七条  学校依据有关规定,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按照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提倡和支持学生积极参与学术研究活动、创新创业活动及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  在学校参加非学历教育培训的无学籍的受教育者,在学期间依照相关规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 第六章 内部保障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设置、变更或撤销党政职能机构、教学辅助机构和后勤服务机构,并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调整各部门职能。各部门依据学校的授权,按照管理服务化、服务便利化的工作要求,履行相应的管理和服务职责,为学校发展提供组织保障、经费与资产保障、信息服务保障、后勤保障、安全保障等。


    第五十一条  学校的经费来源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学校积极拓展办学经费来源,筹集办学资金,不断加大办学投入。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核算、分级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管理财务工作,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学校及校内各部门(单位)的经济行为,防控各类经济风险,保障资金运行安全。


    第五十二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资产管理体制,严格国有资产管理,优化资源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保障资产安全完整,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加强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校名、校誉、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和良好形象。


    第五十三条  学校积极推进校园信息化建设,完善教学、科研、管理等信息集成化平台,打造以人为本的信息化服务环境。


    第五十四条  学校科学规划与合理利用校园土地与资源,加强校园基础设施建设,依法维护校园建设规划的严肃性和权威性。提高后勤服务质量,完善后勤保障体系,建设绿色校园、美丽校园。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安全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各负其责、社会参与的原则,完善校园安全防控体系和应急管理体系,创建平安校园。


  •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五十六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积极开展社会服务,推动协同创新,与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设立双边和多边联合机构。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十八条  学校通过中外合作办学、留学生教育等方式,依法开展多渠道、深层次的国际教育合作。


    第五十九条  校友是指曾在学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和教职工,被学校依法依规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


    第六十条  学校设立校友工作机构,通过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


    第六十一条  学校设立捐赠管理机构,依法发起成立教育发展基金会,接受社会捐赠,管理捐赠项目和基金,支持学校事业发展。


  • 第八章 学校标识

    第六十二条  学校的校徽主体由象形的鼎、旭日、橄榄枝融为一体,加上校名的中英文形式组成。


    第六十三条  学校标准色为“天财蓝”。


    第六十四条  学校校训是“学思达信”。


    第六十五条  学校校歌是《天津财经大学校歌》。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校旗为天财蓝的旗面,其上为校徽与“天津财经大学”中英文标准字体的组合。


    第六十七条  学校校庆日为10月18日。


  •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征求意见,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审议,学校党委全委会审定,报天津市教育委员会核准,教育部备案。


    第六十九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施管理和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本章程生效后,学校其他规定、办法或条例等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七十一条  本章程经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