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开放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鲜明标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我们主动作为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战略举措。这一重要论断,把我们党对开放与中国式现代化关系的认识提升到了新的高度,为未来一个时期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明确了制度框架。无论外部环境如何变化,始终坚持对外开放不动摇,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这充分体现了我国以开放促改革的决心和大国担当。新形势下,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是我国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更是我国应对“逆全球化”的重要战略选择。
一、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是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的重要内容
改革开放以来很长一段时间,我国通过降低关税、扩大市场准入开放等边境间的开放措施,有效推进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为经济发展作出重大贡献。随着对外开放迈向更加全面、深入和系统的新阶段,以及国际经贸规则逐渐从以市场准入为主的边境间措施转向以规制融合为主的边境后措施,比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层次更高的制度型开放日益重要。持续打造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需要从“要素流动型开放”向“制度型开放”的战略跃升。2018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首次提出:“要适应新形势,把握新特点,推动由商品和要素流动型开放向规则等制度型开放转变。”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明确提出,要稳步扩大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202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又一次强调“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稳步推动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制度型开放,增强在国际大循环中的话语权”。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主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在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领域等实现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相通相容,打造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制度环境。2024年12月举行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特别强调了“扩大高水平对外开放,稳外贸、稳外资”“有序扩大自主开放和单边开放,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推动自由贸易试验区提质增效和扩大改革任务授权”,明确了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的内容和重点任务,深化了其内涵。这是我国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的积极响应,也是新的历史阶段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实现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内容。

二、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要以制度型开放为主线
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是我们主动顺应时代大势,以开放促改革、促发展的战略举措,需要坚持以制度建设为主线,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有利于牢牢把握制度建设这条主线。第一,制度型开放要主动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对接,不是简单加入或被动接受,而是坚持积极对接。在对接国际先进的经贸规则中修改不合理、不相容的法律法规,形成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相衔接相兼容、规范透明的基本规则体系。积极对接既包括边境间的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如外贸管理制度、外商投资制度、市场准入制度等,也包括边境后的规则、规制、管理和标准,如政府采购规则、公平竞争政策、数字贸易规则、知识产权保护规则、贸易救济制度等。在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扩大制度型开放过程中,必须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确保改革方向正确、措施得当。第二,制度型开放的重点是进行深层次的制度创新,利用制度型开放倒逼国内体制机制改革,包括商事制度、监管体系等深层次改革。例如,优化营商环境、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等改革举措,既是开放的要求,也是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内在需求。通过深化产权保护、产业补贴、环境标准、劳动保护、政府采购、电子商务、金融等制度型开放重点领域的体制机制改革,提升政府管理效能,优化行政审批、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等,提升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水平,着力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第三,制度型开放不仅要对接国际规则,还要实施自主开放和单边开放。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扩大自主开放,有序扩大我国商品市场、服务市场、资本市场、劳务市场等对外开放,扩大对最不发达国家单边开放,深化援外体制机制改革,实现全链条管理。当前,单边主义和保护主义抬头,世界经济开放发展的环境日益严峻,实施自主开放,是我国推进高水平开放的战略性、务实性选择,也充分彰显出我国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的坚定决心和信心。扩大对最不发达国家单边开放,不仅有利于我国开拓国际市场形成新的增长点,也有利于最不发达国家摆脱经济增长困境,是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要举措。第四,制度型开放要充分发挥制度引领的作用。我国不仅要做全球治理进程中的重要参与者,还要做贡献者和引领者。当前,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正经历深刻变革,呈现出“集团化”和“碎片化”等特征,这对我国参与全球经贸治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长期以来我国致力于融入全球经济治理体系,积极维护以世界贸易组织为核心的多边贸易体制,积极参与全球经济治理体系改革,提出共建“一带一路”倡议、发起创办亚洲基础设施投资银行等,并成功举办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全球数字贸易博览会等展会,为推进我国制度型开放、共享全球公共产品提供了重要平台。同时,与更多国家签署高水平自由贸易协定,建立同国际通行规则衔接的合规机制,优化开放合作环境,充分体现出我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担当。未来应重点聚焦优势新兴领域,在我国具有优势的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开展经贸规则创新试验,切实推动国际经贸规则的制定与调整,努力为完善全球经济治理贡献中国智慧。
三、将建设更高水平自由贸易试验区作为制度型开放的重要载体
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作为我国自主开放的平台和载体,自建设之始就一直强调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是我国扩大制度型开放的桥头堡和重要载体。2023年,国务院先后印发《关于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的若干措施》和《全面对接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推进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总体方案》,并在2024年10月发布了《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对接国际高标准推进制度型开放试点措施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率先在上海、广东、天津、福建、北京等具备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和海南自由贸易港,试点对接相关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稳步扩大制度型开放,以充分发挥自由贸易试验区在制度型开放中的示范引领和“制度试验田”的独特作用。有条件的自由贸易试验区需加快制度型开放的步伐,以推动加入CPTPP(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和DEPA(数字经济伙伴关系协定)为契机,推动国内规则、规制、管理、标准等与国际高标准经贸规则接轨,通过规则变革和制度优化,形成更多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制度创新成果,积累更多扩大制度型开放、可复制推广的实践经验,为我国适应全球化新趋势提供制度保障。另外,需注重自由贸易试验区的联动发展,优化区域开放布局,更好地发挥各区域的特色优势,形成陆海联动、东西互济的全面开放格局,并通过项目、技术、人才以及信息的跨区域流通,放大制度型开放的外溢效应。目前我国的自由贸易试验区,分别围绕货物贸易创新发展、服务贸易自由便利、便利商务人员临时入境、促进数字贸易健康发展、加大优化营商环境力度、健全完善风险防控体系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将为稳步扩大高水平制度型开放、构建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探索有效的实施路径,为构建新发展格局增添动力。
天津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水平对外开放的重要论述和视察天津重要讲话精神,积极对接高标准国际经贸规则,在风险可控的范围内积极进行制度创新的压力测试,着力塑造通道型、平台型、海洋型、制度型和都市型开放新优势。未来要深入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行动,进一步推进高水平制度型开放,突出系统集成,深度融入共建“一带一路”,着力建设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更好地承担起服务京津冀、辐射环渤海、促进东北亚经贸合作等重要任务,打造我国北方地区联通国内国际双循环的重要战略支点,为中国式现代化建设注入新的动力和活力。
(作者齐俊妍 为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天津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研究员)
链接:天津日报:https://www.app2020.tjyun.com/cms_sys/cms_template/000/000/093/index.shtml?from_oid=oX6ro0cCk70BrdUHQ5GZsMIztHzQ&level=2&random=e6aaa713-bde0-4211-8d74-5cb50816298d&newsId=058370132&appId=1b8b3255-58d4-4ba7-b0f7-9d136547eb38&jsonUrl=https://static20.app2020.tjyun.com/jyapp/cms_mob/v200/cms_news/000/000/058/370/000000058370132_c189891f.json&jy_uid=100006977&categoryId=&resourcesUrl=https://static20.app2020.tjyun.com/jyappv300/cms_mob/v200/cms_oth/chan.json&showFunHead=1&scene=message